(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陆利军、高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陆利军,高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71号原告王建平。被告陆利军。被告高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陆利军、高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王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小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