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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陆利军、高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陆利军,高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71号原告王建平。被告陆利军。被告高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陆利军、高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王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小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