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江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巷4号4-3幢2号。法定代表人刘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剑影,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