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蒋传伟与蒋传代、蒋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伟,蒋传代,蒋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6号原告:蒋传伟。委托代理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传代。被告:蒋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传伟与被告蒋传代、蒋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传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蒋传新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蒋传新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原告蒋传伟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