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林某,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619-1号原告周某。担保人何某。被告陈某。被告林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林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某、林某、韦某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某、林某、韦某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59号某小区13栋2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