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波、万方、刘艳、严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波,万方,刘艳,严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71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刘波。被告万方。被告刘艳。被告严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波、万方、刘艳、严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波、万芳、刘艳、严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提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波、万方、刘艳、严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霞助理审判员 侯诗征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君—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