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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蒋文丽与莫志强、谢玉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丽,莫志强,谢玉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象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蒋文丽,女。委托代理人蒋军峰,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志强,男。被告谢玉祝,男。原告蒋文丽与被告莫志强、谢玉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凯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覃鑫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文丽诉讼代理人蒋军峰、被告莫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玉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志强、谢玉祝给付原告蒋文丽657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志强、谢玉祝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覃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