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蒋文丽与莫志强、谢玉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丽,莫志强,谢玉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象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蒋文丽,女。委托代理人蒋军峰,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志强,男。被告谢玉祝,男。原告蒋文丽与被告莫志强、谢玉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凯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覃鑫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文丽诉讼代理人蒋军峰、被告莫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玉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志强、谢玉祝给付原告蒋文丽657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志强、谢玉祝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覃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