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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涵执行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国良与蔡喜亮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良,蔡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林国良,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蔡喜亮,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蔡喜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喜亮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喜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喜亮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6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钟丽秀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