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富女与张桥、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张桥,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530号原告周富女,女,1937年8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杰、丁祥(特别授权)。被告张桥,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XX,女,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翅(特别授权),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女与被告张桥、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