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52号原告王岗诉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52号原告王岗,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巍宪合,张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稍门振华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牧群,系该校校长。原告王岗诉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岗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岗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岗撤回对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