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祝青与梁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青,梁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325-3号申请执行人:祝青,男,1986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兴海,男,1965年1月生,汉族。祝青申请执行梁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兴海于2013年3月30日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80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兴海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兴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