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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江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江生,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4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江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江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江生酒后驾驶豫NYL0**号丰田牌小汽车沿商丘市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天鸿城”门口超车时与被害人朱XX驾驶的小汽车相刮,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江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吴江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21.36mg/100ml。民事赔偿已赔偿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江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提XX的证言,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江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吴江生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江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刘玉欣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