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管成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管成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249号原告:张丽娜,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成龙,男,约25岁,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娜与被告管成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