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宝武申请执行张志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武,张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武。被执行人张志坤。本院在执行张宝武申请执行张志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