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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宝武申请执行张志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武,张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武。被执行人张志坤。本院在执行张宝武申请执行张志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