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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齐银松与朱马根、蒋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银松,朱马根,蒋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齐银松。被告:朱马根。被告:蒋春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银松与被告朱马根、蒋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现无法提供其他送达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启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