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齐银松与朱马根、蒋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银松,朱马根,蒋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齐银松。被告:朱马根。被告:蒋春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银松与被告朱马根、蒋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现无法提供其他送达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启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