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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孙士业与乐清市德瑞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士业;乐清市德瑞气动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67号 原告:孙士业。 委托代理人:金克云、吴磊鹏。 被告:乐清市德瑞气动液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孙士业与被告乐清市德瑞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士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士业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