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韩丽艳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艳,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韩丽艳,女,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张莉,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唐山市计生委办公室干部,现下落不明。原告韩丽艳诉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丽艳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未还。2009年12月25日被告因急事向原告借款185万元,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至全部还款之日支付利息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将款打到被告张莉的农行卡上,两次合计借给被告191万元。被告张莉于2010年1月13日还款38万元、2010年11月20日还款70万元、2011年4月23日还款2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64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合计74万元。被告称没钱过两天有钱了再还。至2012年9月24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称还是没有钱便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但被告仍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09年12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5万元,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该笔借款转账到被告张莉名下。上述两次借款共计191万元。其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128万元,剩余63万元未还。2012年9月24日,被告张莉为原告韩丽艳书写借条一份借韩丽艳陆拾肆万元,于2012年11月15日前付叁拾万元整,剩余于2012年12月底一次性还清。2012年11月付利息拾万元整,共计柒拾肆万元整。以上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尚余63万元未还,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63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丽艳借款63万元,并自2012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00元,保全费42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硕审 判 员 王春雷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