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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苟练柱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练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渭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练柱,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0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3)第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练柱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8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宝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练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苟练柱在咸阳市渭城区杜家堡039号其租住的院内,谎称为其母看病,先后三次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现金共计1000元;骗取被害人马琼现金700元;谎称帮被害人王某某买房和为其母看病,先后三次骗取王某某现金6500元。2、2013年4月10日,人苟练柱在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东边的高架桥下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绿驹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2449元。另审理查明,被告人苟练柱因本案事实于2013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还查明,被告人苟练柱被行政拘留期间,委托其家属交纳了罚款,并退交了4000元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苟练柱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杜某某辩认被告人笔录及公安机关提供辨认的照片,被骗电动车购车发票、合格证,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渭价鉴字(2013)第0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2011)04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复印件,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渭公(刑)行罚决字(201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公安机关侦破报告、情况说明及处罚收据,被害人杜利军、王艳出具的收条,被告人苟练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苟练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06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练柱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苟练柱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苟练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练柱因本案事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政拘留的时间应计入羁押期间。鉴于被告人苟练柱委托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练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的八天,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正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卢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