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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文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罗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