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文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罗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