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唐林与中卡、唐玉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林,中卡,唐玉英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保字第00003���申请人:唐林,男,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中卡,女,藏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唐玉英,女,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林与被申请人中卡、唐玉英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在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6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卡、唐玉英在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款16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6个月,即自2013年8月8始至2014年2月7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盛敏芳审判员 凤良平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