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95-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95-6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坚。委托代理人陈凤山,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话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梅、人民陪审员黄可佳、何倩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凡,被告委托代理人齐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小酒窝》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小酒窝》、《进化论》、《西界》、《木乃伊》、《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不可思议》、《平行线》、《委屈》、《笨蛋》、《豆浆油条》、《醉赤壁》、《坚持到底》、《天黑》、《编号89757》等十五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天蓝蓝》、《全是爱》、《最炫民族风》、《桂林美》、《月亮之上》等五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深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原告为案件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各案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系列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商誉损失,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2、被告已将涉案歌曲删除;3、原告起诉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赔偿数额过高,且原告从取证至起诉间隔十个月时间,此期间未对被告发出任何告知,没有尽到合理通知义务,有以此牟利嫌疑。综上,请求法庭酌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7月,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1、孔雀廊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但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权利仅以音集协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孔雀廊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音像节目的权利。2、行使的信托管理,内容包括与上述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3、孔雀廊公司应将其授权管理的音像节目向其登记,并填写其提供的《登记表》,作为合同附件。4、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孔雀廊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0年11月,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与前述原告和孔雀廊公司订立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除订立主体有差异外,其余的内容均相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光盘封面及光盘复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选集)》(第一辑)光盘,收录有《小酒窝》、《进化论》、《西界》、《木乃伊》、《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不可思议》、《平行线》、《委屈》、《笨蛋》、《豆浆油条》、《醉赤壁》、《坚持到底》、《天黑》、《编号89757》等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盘内页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光盘,收录有《天蓝蓝》、《全是爱》、《最炫民族风》、《桂林美》、《月亮之上》等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盘封底载明该专辑内的原创音乐电视作品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所有。2012年8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2年8月1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关世捷、公证处工作人员吕晨晨与肖桂娥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广场店面名称为“神话��尊”的场所,肖桂娥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该场所三楼名称为“行政93”的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随同一起进入该房间。进入房间,公证人员首先对肖桂娥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设备硬盘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肖桂娥在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小酒窝》、《进化论》、《西界》、《木乃伊》、《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不可思议》、《平行线》、《委屈》、《笨蛋》、《豆浆油条》、《醉赤壁》、《坚持到底》、《天黑》、《编号89757》、《天蓝蓝》、《全是爱》、《最炫民族风》、《桂林美》、《月亮之上》等歌曲在内的五十首歌曲,肖桂娥操作摄像机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肖桂娥当场向该场所索要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培训部专用章”、票印号码为18097469、18097470、80511883、54248260、54248261的发票五张。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肖桂娥将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并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依上述公证过程,公证处制作成(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526号公证书。当庭拆开公证处所附公证袋,播放公证光碟,经比对,公证光碟中取证的涉案歌曲与原告提交法庭的权利光碟中的同名歌曲内容一致。另查,原告还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相关差旅费及取证消费费用的票据,以证明其维权的合理支出。被告认为上述费用非仅用于本案诉讼,且明显过高,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庭审中,原告申请撤销“要求被告在《深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光盘封面及光盘复制品、(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526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第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类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同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权利光盘为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署名情况可以证明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分别是涉案二十部音乐电��作品的制片者,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利。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等权利人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通过比对,可以确认公证书中公证的被告经营的KTV场所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管理的二十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完全相同,故原告有权管理涉案二十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根据原告提交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526号公证书,可以认定被告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了自娱性演唱服务;其行为是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是对作品的放映行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即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将涉案歌曲删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各案(即每首歌曲)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元,合计赔偿人民币3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此外,原告当庭表示撤回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系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小酒窝》、《进化论》、《西界》、《木乃伊》、《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不可思议》、《平行线》、《委屈》、《笨蛋》、《豆浆油条》、《醉赤壁》、《坚持到底》、《天黑》、《编号89757》、《天蓝蓝》、《全是爱》、《最炫民族风》、《桂林美》、《月亮之上》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