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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史能杰与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史能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能杰。上诉人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史能杰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上诉人象山博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亚春审 判 员  倪春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