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98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