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杨某1,男,193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2,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被告杨某3,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邑县。被告杨某4,男,现年42岁,汉族,农民,住夏邑县。被告杨某5,女,现年56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杨某6,女,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红卫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孟昭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