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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恢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郁道平与许志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道平,许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明恢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郁道平,男,1950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志发,男,1948年生,汉族,郁道平申请执行许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1996年7月28日做出的(1996)明法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志发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许志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许志发在银行帐户存款40000,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