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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国安与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安,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633号原告:陆国安,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告:卢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国安与被告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国安在本院受理该案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许会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