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国安与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安,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633号原告:陆国安,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告:卢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国安与被告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国安在本院受理该案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许会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