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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学柱与汤韶章、陈启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柱,汤韶章,陈启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752号原告:王学柱,农民。被告:汤韶章,农民。被告:陈启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柱诉被告汤韶章、陈启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王学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