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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魏顺利与张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利,张新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魏顺利被告张新才本院在审理魏顺利诉被告张新才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翟景勋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魏顺利承担审判员  楚孔岭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