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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海燕与被告刘文章、刘振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燕,刘文章,刘振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成海燕。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章。被告刘振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海燕与被告刘文章、刘振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