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海燕与被告刘文章、刘振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燕,刘文章,刘振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成海燕。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章。被告刘振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海燕与被告刘文章、刘振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