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云花与闫海军、高传来、孙娟、孙敬孟、巴信珍、黄丽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花,闫海军,黄丽霞,高传来,孙娟,孙敬孟,巴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493-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茂同,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海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丽霞,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传来,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娟,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敬孟,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被执行人巴信珍,女,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六被执行人闫海军、高传来、孙娟、孙敬孟、巴信珍、黄丽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借款本金108000元、案件受理费43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以(2010)开民一初字第6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丽霞名下的某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两年(2010年8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孙敬孟所有的某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两年(2010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27日)。2012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开执字第493-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丽霞名下的某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一年(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8月22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孙敬孟所有的某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一年(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云花于2013年8月6日再次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丽霞名下的某处房产一套。二、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敬孟所有的某处房产一套。三、被执行人黄丽霞、被执行人孙敬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丽霞、孙敬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霞、孙敬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丽霞、孙敬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