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宋林娟与绍兴县雷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林娟,绍兴县雷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宋林娟。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绍兴县雷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林娟诉被告绍兴县雷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