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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长沙攀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友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攀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友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984号原告:长沙攀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友财。委托代理人:刘章武。被告:浙江友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巍峰。委托代理人:金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攀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友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友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函中的“张良”或“张梁”字迹是否系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梁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鉴定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尚需一定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