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恢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潘龙杰与城固县刘家营伏牛山庄采石场道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杰,城固县刘家营伏牛山庄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恢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潘龙杰,男,生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4组,农民。被执行人城固县刘家营伏牛山庄采石场。负责人鄢建明本院于2013年8月7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道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