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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金大成与吴兰香、周文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大成,吴兰香,周文涛,周瑞菊,陈三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338号原告:金大成。被告:吴兰香。被告:周文涛。被告:周瑞菊。被告:陈三弟。原告金大成、吴兰香与被告周文涛、周瑞菊、陈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大成、吴兰香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3日,两原告与三被告在磐安县公证处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第一、二被告同意将位于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用途、借款期限、利率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在办理了《借款抵押合同》后,两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50万元交付给三被告,三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两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但第一被告只支付了利息2万元,无奈,两原告只能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2年4月计算至2013年4月止),合计5880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周文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所审理的被告周文涛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磐安县公安局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大成、吴兰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退还给原告金大成、吴兰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