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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1号原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沿江公路新城段87号。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68-2号五楼。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所在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镇江市商品混凝土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内,且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地点为镇江市润州区润州工业园区(五州山茶场内),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