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青岛浩瀚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奥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浩瀚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奥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浩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奥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昆,总经理。原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8)四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8)四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邱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