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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全星与赵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全星,赵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韩全星,男,汉族,1953年9月9日生。被告赵成海(曾用名赵枫),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全星诉被告赵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全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全星负担。审 判 长  马保军人民陪审员  张洪霞人民陪审员  李军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