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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697号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家泰委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代表人:胡田宏。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8元,减半收取6399元,由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毛益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