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姜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姜雄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张向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佼佼。被告姜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被告姜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共计55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劳卫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