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樊其军与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其军,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39号原告:樊其军。委托代理人:张尚和,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五檀路27号。法定代表人:沈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性别:××、刘静,均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系律师助理)。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其军诉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其军于2013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其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其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17.5元,由原告樊其军负担。审判员 张海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