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冠县晨鸣精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冠县跃明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晨鸣精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冠县跃明轴承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冠县晨鸣精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水镇冯西村。法定代表人冯东江。委托代理人冯向阳,干部。被告冠县跃明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耀明。原告冠县晨鸣精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密管业)诉冠县跃明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明轴承)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跃明轴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跃明轴承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贷款300万元,原告精密管业对其贷款提供了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作为担保人对该笔贷款进行了偿还。原告还替被告支付了另外一笔贷款的利息2.6万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只偿还了原告7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227.6万元。被告跃明轴承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原告精密管业、被告跃明轴承、冠县中国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恒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昌利轴承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12月27日;所有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被告的债务本金额度为300万元。同一天,被告跃明轴承与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跃明轴承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12月27日;原告精密管业、被告跃明轴承、冠县中国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恒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昌利轴承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处签章。合同签订当日,华夏银行将300万元转存到被告跃明轴承指定的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5日,原告精密管业分三次向被告跃明轴承的银行账户共转款300万元,替被告偿还其向华夏银行的贷款。2012年12月27日,华夏银行从被告跃明轴承的银行账户转出本金300万元,利息3600元,偿还跃明轴承所欠华夏银行的借款本息。后原告精密管业向被告跃明轴承追偿,被告只偿还给原告75万元,剩余未还。庭审中,原告称其还替被告偿还另外一笔欠款的利息2.6万元,但无证据提交。2013年2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7.6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替被告还款后的利息。另查明,2012年6月8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内贷款年利率为5.85%(月利率为4.875‰)。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还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精密管业与被告跃明轴承之间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跃明轴承偿还225万元(300万元-7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追偿时间及计息事项,原告要求的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2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利率为4.875‰)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另外一笔欠款的利息2.6万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法部分应予支持,超出部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冠县跃明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冠县晨鸣精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4.8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过付日)。二、驳回原告冠县晨鸣精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208元,由被告承担30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娜陪审员 刘玉红陪审员 王兴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齐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