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5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宋进友,黄春月,黄云峰,黄培爱,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6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权。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进友。被执行人宋进友,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春月,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云峰,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培爱,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进友。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2898317.22元及利息、管理费;二、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滞纳金;三、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粤B300**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的价款(以6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宋进友、黄春月、黄云峰、黄培爱、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宋进友、黄春月、黄云峰、黄培爱、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受理费、保全费4000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宋进友、黄春月、黄云峰、黄培爱、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938317.22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学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