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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娜与刘茂友租赁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娜,刘茂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吴娜,女,汉族。被申请人刘茂友,男,汉族。申请人吴娜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茂友所有的位于幸福南路85号华清学府城18栋三单元1002室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籍贯在山东,如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茂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175106013-5-1-18-310**、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5号华清学府城18栋三单元10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梁思选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