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155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发财李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发财李发全。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发财李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发财、李发全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发财、李发全银行存款,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庆审判员 孙启凯审判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