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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鲁军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军丽,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军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祥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7元,减半���取3138.50元及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许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