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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场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场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被告:柴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成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原告李某和被告柴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女儿柴某乙、儿子柴某。原、被告婚前未能了解彼此性格,导致婚后双方不能交流和沟通,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正式开始分居,原告对于这段婚姻深感痛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柴某乙归原告抚养,儿子柴某归被告抚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李某在开庭时陈述:一、原、被告大概在1999年夏天时相识恋爱,结婚后开始几年夫妻感情还好。二、四、五年后,双方开始因为被告疑心病、赌博、不工作等事情发生争吵。2013年7月16日,因为被告言语威胁要殴打原告,所以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没有回过家。三、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柴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柴某。上个学期,女儿由其外婆在桐庐读书带养,儿子由其奶奶在场口带养。四、夫妻共同财产有结婚时带来的嫁妆,比如家电等,都留给儿子。夫妻共同债权有被告的两个亲戚向原、被告借款10000元,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被告陈述的债务原告不知道。原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柴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都是事实。二、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平时小摩擦还是有的。三、被告承认怀疑过原告有外遇,偶尔也会赌博,但是属于小玩玩。四、2013年7月16日原告离家外出,过了一个星期,被告把原告寻找回家,但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又离家外出。现在原告住在杭州,被告住在场口。五、夫妻共同财产有家里的老房子,但也是被告父母建造。夫妻共同债权有被告舅舅向原、被告借款1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有小孩生病时向被告老板柴忠富和“利申”总共借款15800元。六、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柴某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户口簿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柴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柴某的事实。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被告柴某甲经质证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柴某甲提供的证据,原告李某经质证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柴某甲于1999年夏天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柴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柴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平时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7月2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柴某甲经自由恋爱两年多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目前,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漠。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改正缺点,互谅互让,夫妻尚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