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诉人赵桐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曲秀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桐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曲秀华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桐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津,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曲秀云,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2766号。负责人:董松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长城,吉林市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曲秀华,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上诉人赵桐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曲秀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桐漳于2013年8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桐漳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桐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8.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赵桐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卫 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