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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蔡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蔡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张磊,住兴隆县。被告蔡天民,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蔡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伊志瑞审 判 员  宋建海人民陪审员  李贵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