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蔡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蔡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张磊,住兴隆县。被告蔡天民,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蔡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伊志瑞审 判 员 宋建海人民陪审员 李贵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