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新街镇葛洞村第9-26村民小组申请执行谢登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街乡葛洞村第9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0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1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2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3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4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5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6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7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8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19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20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21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22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23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24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25村民小组,新街乡葛洞村第26村民小组,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唐官水电站,谢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9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承芳。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0村民小组,负责人邓子言。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1村民小组,负责人邓子秋。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2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春林。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3村民小组,负责人文庆姣。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4村民小组,负责人邓兴国。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5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敦阳。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6村民小组,负责人刘祖林。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7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敦益。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8村民小组,负责人刘祖才。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19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根云。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20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敬友。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21村民小组,负责人邓小兵。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22村民小组,负责人邓根新。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23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继明。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24村民小组,负责人邓伟平。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25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继峰。申请执行人新街乡葛洞村第26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熙平。被执行人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唐官水电站(以下简称“唐官电站”),住所地灌阳县黄关镇李官村。负责人杨小红,该站站长。被执行人谢登军。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灌阳县新街乡葛洞村第9-26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灌阳县新街乡葛洞村第9-26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唐官电站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官电站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灌阳县新街乡葛洞村第9-26村民小组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新浦塘上下沟渠补漏工程款5000元,禾塘坝大坝口三面光工程作价款5000元,合计10000元),唐官电站将该款存至灌阳法院执行专户后,即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唐官电站已将10000元交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依法将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灌阳县新街乡葛洞村第9-26村民小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新建审判员 谢良豪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戴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