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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借来的校车豫N279**用于走亲戚,在回来的路上行驶至民权县双塔乡双塔集,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宋某某、耿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利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