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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513号原告刘×,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被告高×,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